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 日期:07-11-07
中广网北京11月7日消息(记者朱卫东)近些年来,一些重大刑事案件,情节触目惊心,犯罪分子残忍地夺去了对方的生命或者致伤致残,但是或者他们的家属却得不到相应的赔偿,即使法院判决也无法执行。刑事受害人如何得到补偿的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 在社会高度关注犯罪嫌疑人、人权利保护的同时,法律又该如何对受害人平等保护?受害人补偿制度是否意味着国家、社会为犯罪人埋单?是否所有的受害人都有权利从国家和社会得到补偿?这种补偿机制该如何建立?
前几天,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特别困难救助的实施办法(试行)》,目的是为解决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经济困难。这在全国省级法院中是第一个。此前一些中级人民法院也进行了有益尝试。河南法院的办法有哪些具体内容?目前各地刑事受害人国家补偿的进行的怎样?通过怎样的程序保证真正需要救济的受害人得到补偿?这方面的统一立法还有多远的路要走?记者进行深入探访。
湖南省宁远县农民骆小英:“儿子说你不要出去了,爸爸出去就没回来,就没了,你不要再出去了,我说不出去不行啊。闲在家里就剩我一个女人,你叫我怎么办?光抢了钱还不算,还把人给杀了,那钱是给妈妈治病的,不但没治病,翻到加重了病情。”
骆小英的丈夫王才友生前在东莞打工。2006年6月30日端午节那天,王才友揣上打工几个月攒下的三千多块钱,想把钱寄回家,可是上街没走多远,就遇到了劫匪。
因想着家里母亲生病急需用钱,王才友拼命追赶,并抓到其中一个人不放,看到同伙被抓,四处逃窜的罪犯又回来重重地砍了他一刀,这致命的一刀,残忍的夺走了一条鲜活的生命。
王才有丢下的是三个年幼的孩子,两个年长多病的老人,还有身单力薄的妻子骆小英。这个家庭今后怎么办,骆小英束手无策。
像骆小英这样因为被告人的恶行陷入家庭困境的还有很多。 2004年4月24 日,云南昆明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刀文兵宣判马加爵故意杀人案。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被告人马加爵犯,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今天是当庭宣判,书面判决将在五日内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二日起至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时应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虽然马加爵沿着自己铺设的不归路有去无回,但是四位被害人家庭的创伤永远无法抚平,法庭判决应向三位受害人家属经济赔偿的6万元无从执行。
相关文章
- ·硚口法院发放第一笔刑事案件被害人司法救助金
- ·川绵竹法院尝试司法救助基金 救济刑事被害人
-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改革列入最高法第3个五年纲
- ·建议尽快制订法律援助法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
-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改革列入最高法第3个五年纲
- ·河南全国率先实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 ·检察视野下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 ·河南在全国率先实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 ·补偿刑事被害人法院不必亲操刀
- ·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立法思考
- ·开展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 ·宁夏拟出台条例救助刑事被害人
- ·宁夏拟出台条例救助刑事被害人
- ·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
- ·宁夏立法救助刑事被害人
- ·刑事被害人可获及时救助
- ·刑事被害人可望得到及时救助
- ·刑事被害人可申请救助了
- ·畅通刑事被害人的救助之路
- ·宁夏拟出台条例救助刑事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