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网-潇湘晨报(长沙) 作者: 日期:10-04-16
红网沅陵4月13日讯(潇湘晨报滚动新闻通讯员邓晗张玉环史明华)4月13日上午8点半,春寒料峭,细雨飞洒。沅陵县春季严打公开处理大会在县体育场隆重召开,来自县直机关单位干部职工和县一中、二中等城区中小学生近5000人参加了此次大会。
会上县法院副院长肖瑞明代表法院庄严宣判,冉祥东等10名因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猥亵儿童和盗窃罪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十年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冉祥东、颜家香、颜克建因与刘云一伙为争夺女友结怨,2009年9月9日20时许,双方纠集人员在沅陵县城南一品楼广场约定“决斗”,被告人冉祥东持仿“六四”手枪将刘云一伙的祝某击伤。
造成祝某右胫腓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案后被告人潜逃。同年11月17日慑于法律威严,被告人冉祥东向公安机关自首。法院认为被告人冉祥东、颜家香、颜克建犯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和三年。
被告人尹华、覃益民因朋友被打伤,便纠集多人欲行报复,2009年6月14日晚二人挟持被害人刘某到公墓,将其砍成重伤并致八级伤残;同年11月2日被告人尹华在沅陵县城行街网吧上网与被害人钟某发生口角,遂与“桃子”等人对其殴打,并用匕首将其刺成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华、覃益民犯故意、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蔡心发因其朋友与被害人谢某有“过节”,便答应帮忙。2009年7月25日21时许,在沅陵县城南一品楼广场,被告人蔡心发纠集被告人莫风云、毛万湖等人持砍刀、匕首对被害人谢某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谢某重伤并致六级伤残。法院认为被告人蔡心发、莫风云、毛万湖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年和六年。
被告人郭志勇为满足性刺激,2010年1月8日、12日乘被害人吴某(女,6岁)放学之机,将其骗到家中抠、摸被害人阴部,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志勇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谢允君在2008年10月至2009年11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官庄镇、沅陵县城疯狂盗窃作案15次,盗得摩托车15辆及金手饰等物品,价值61838元。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允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本次大会震慑了犯罪份子,鼓舞了干部群众的斗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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