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南部县男子肖在阳杀死母亲,杀伤继父后,被鉴定出患有精神分裂症,为限制责任能力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刑事责任。可南部县公安局原副政委张文林、原法制科科长杨文远,原法制科副科长何怀林3人,却作出撤案决定将肖在阳予以释放;9年后,惨剧再次发生,2个邻居命丧肖在阳手中……
近日,经南部县检察院提起,南部县公安局原副政委张文林(现已退休)、原法制科科长杨文远(现南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原法制科副科长何怀林(现南部县公安局看守所民警)3人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由南部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3人均被判决犯玩忽职守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精神病男子杀母3民警撤案放人
1999年5月29日晚,家住南部县建兴镇的肖在阳与将其抚养长大的继父阳仕凯发生纠纷,用刀向继父的胸腹部连戳3刀。阳仕凯受伤后大呼“救命”并从屋内往外跑,肖在阳持铁锹追赶。肖在阳的母亲蒋志清见状上前阻拦,肖在阳用铁锹击打蒋志清的头部面部,导致其身受重伤,2天后死亡。
当时南部县公安局建兴派出所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对肖在阳进行。侦查期间经鉴定,肖在阳存在精神分裂症和轻度智力低下,作案时处于患病期间,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
根据《》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案报南部县公安局法制科审查后,当时负责审查的南部县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何怀林与时任公安局副政委的张文林、法制科科长杨文远在共同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决定撤案并于当年7月28日将肖在阳释放。
男子再杀两邻居渎职案浮出水面
肖在阳犯下杀人命案未得到追究,在当地群众中引起了很大反响,肖在阳也自恃杀人后未被处罚,在当地愈加蛮横。
2008年6月20日上午,肖在阳再度犯下命案。他当时在院坝里杀鸡,邻居任某、艾某见此,在言语中说肖在阳所杀的鸡是从他们家偷来的。双方发生争执,其间,肖在阳用刀将两人杀死。去年6月23日,肖在阳被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终身,此案目前正在二审中。
肖在阳再度犯案在当地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一桩渎职案件也随之浮出水面。2008年9月,南部县检察院公诉干警在审查南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肖在阳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时发现:1999年未依法处理肖在阳、而决定将其释放的张文林等三人,有可能存在渎职行为,经研究之后,干警立即将该线索移送南部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并经反渎职侵权局初查后正式立案。
张文林等3人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案情重大复杂,从初查到移送起诉,整个侦查工作历时七个月。就该案定性问题,3人行为究竟是玩忽职守还是滥用职权,一度引起争议,公诉干警与侦查干警及时沟通,最终确定了“玩忽职守”的侦查方向,最终向南部县法院提起公诉。
渎职案开审是否犯罪展开激辩
去年10月,南部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案件影响很大,审判庭里座无虚席。公诉人在法庭上与三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展开了舌战,就三人的行为与肖在阳再次杀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三人是否构成犯罪等关键问题进行了激烈交锋。
张文林、何怀林、杨文远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玩忽职守的事实及证据并无异议。“张文林的渎职情节轻微,罪责不大,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他的辩护人提出,张文林等人作出撤案决定与肖在阳2008年6月20日刺死邻居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因肖此次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追究张文林等人的刑事责任,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处或免予刑事处罚。
而何怀林的辩护人认为何怀林参与集体研究决定,承担过失行为的间接或次要责任,且因不认真学习法律而犯罪,是初犯、偶犯;杨文远的辩护人也认为,是杨文远对法律不熟悉、不精通,存在理解和认识错误。
相关文章
- ·精神病人酒后发狂杀人 犯罪未遂被判四年
- ·河南一公安局长抓精神病人来充杀人犯
- ·精神病人被羁209天释放 其父申请国家赔偿20万
- ·精神病人可申领《残疾证》凭证可享受多项优惠
- ·《离婚协议书》,精神病人签了法律无效
- ·上海精神病人签离婚协议 岳父主张协议无效
- ·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赡养义务
- ·法院撤销民政局给精神病人发的离婚证
- ·法律尴尬:当事人要求与精神病人结婚难题
- ·镇政府给精神病人办理离婚被诉求撤销
- ·精神病人如何办理离婚
- ·“杀人狂魔”成瑞龙被判死刑 三理由认定无精神
- ·江苏天宁民政局给精神病人发离婚证被撤销
- ·精神病人不知不觉离婚法院判决撤销离婚登记
- ·试论精神病人结婚登记和离婚的处理
- ·精神病人自杀,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 ·樊国兴因患精神分裂症而杀人不负刑事责任案
- ·再谈精神病人的管理
- ·精神病人上诉案引出的法律问题
- ·精神病人就诊期间 “自杀”法律责任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