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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监守自盗依法获刑二年
www.110.com 2010-08-16 17:58

  作为一名保安,保护公司的利益是其本职工作,但是被告人黄某却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多次公司财物,最终落入法网,获刑二年。3月16日,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共同盗窃案,多次监守自盗的公司保安最终得到了法律的惩处。

  2009年5月,黄某经人介绍到某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做值班保安,负责看管工地的建筑材料。经过一个多月的观察,黄某看到工地的管理制度存在漏洞,管理工作不规范,且公司承建隧道使用的铁质扣件较多,若趁人不注意时偷偷拿上一些很容易得手。于是心生邪念,想顺趁值班时间顺手牵羊偷盗一些铁质扣件。

  2009年6月13日 凌晨3时许,黄某伙同阿伍、阿强、阿发等人,趁自己值班的时候,由其负责望风,阿伍、阿邦与阿发三人分两次将被害单位承建隧道使用的铁制扣件22袋共计660个用车拉走,以人民币1980元的价格卖给在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青龙岗附近经营废旧回收店的被告人李某。

  从2009年6月14日到6月24日 ,以上人员又用同样的方式作案三次,总计作案四次,盗得铁质扣件121袋,涉案金额共计达到16335元。2009年6月24日 凌晨3时许,罗某路过在大沙田五象大道华英苑小区时,看见有几名男子卸一大批扣件在小区旁的一家废旧回收店,觉得可疑,便打电话报警。2009年6月24日 上午,公安机关公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后在被告人李某的协助下,被告人阿伍、阿邦、阿发和阿强也被抓获。同日下午,被告人黄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良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黄某利用其担任某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做保安,负责看管该工地建筑材料的职务便利,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职务,且在共同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虽然后来黄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只能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

  同时,法院对其他共同犯罪的被告人有作出了有罪,并判处与各自犯罪行为相应的刑罚。

  得知法院判决后的黄某在看守所里后悔不已,没想到因为自己的贪念导致监守自盗行为,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他表示一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获得自由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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