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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案辩护词
www.110.com 2010-08-16 17:58

贪污受贿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唐某亲属的委托,为唐某辩护。通过会见、阅卷和今天的庭审调查,辩护人认为唐某不成立,机关指控的贪污罪没有异议,唐某有立功、 自首等情节,应予以减轻处罚。具体的辩护理由如下:

一、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不成立。

(一)唐某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

受贿的主观故意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非法行为,而仍 然决意为之。从认识因素上看,应有“对利用职务便利的明知”,“对权钱交易的明知”等;

而本案中,送钱人送钱的时间基本上都是节假日前,并且送钱人送钱时根本没有任何请托事项;况且十四冶又都有过节送钱的风气;更为重要的是唐某依据文 件是应当给予奖励的对象。由于具有这些因素,唐某在收受送钱时,根本不会意识到这是“权钱交易”,不会意识到“为送钱人谋利”,唐某在收钱时,只会想到送 钱的人也得到了一份过节费。因此,唐某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

(二)唐某收受送钱人的人民币,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中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解释为“利用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种公务的职权所形成 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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