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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舞王案全部审结 两股东获刑15年6个月
www.110.com 2010-08-16 17:59

  南方日报讯(记者/陶清清通讯员/郑丽)昨日上午,龙岗法院对“9·20”特大火灾非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静、张伟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并分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0元和250万元。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经营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判处5年至1年7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此外,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并作出,判令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6名被告人连带赔偿14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共计人民币3410184.04元。这是龙岗法院继2009年3月13日判决“9·20”特大火灾职务犯罪系列案以来宣判的第二批事故责任人案件。至此,该院审理的与“9·20”特大火灾事故相关案件已经全部审结。

  擅装易燃有毒材料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被告人王静对舞王俱乐部租用的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三和村综合楼三楼进行装饰装修,聘请了无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人员进行施工。被告人张伟、王静擅自决定加装易燃、有毒聚氨酯海绵泡沫材料,后亦未对该改动向消防机构申报验收。

  同年9月8日,舞王俱乐部擅自开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10月,龙岗区消防大队根据舞王俱乐部的申请对其进行消防验收,发现该场所存在喷淋系统、排烟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置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要求其整改并申报消防复验收。但到案发为止,舞王俱乐部并未按照意见予以切实整改并申报消防复验收。

  2008年9月28日,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作出认定:起火原因是由于舞王俱乐部的员工王帅文在舞台表演节目时使用自制的道具枪向上方发射烟花弹,烟花弹爆炸产生的火星引燃天花吸音海绵蔓延成灾。而消防管理不到位、消防设施不能正常工作、装修材料产生的有毒烟气等因素也是造成火灾发生和重大人员伤亡的原因。

  火灾后销毁会计凭证

  火灾发生后,被告人王静指使被告人王艳和冉钰平把王静办公室的大量会计凭证资料拿走。后冉钰平组织人员将上述资料取出,和王艳将其运送到位于龙福一村的住处藏匿。被告人张伟通过邱茂军指使被告人张琼和刘红卫把舞王俱乐部五楼财务室内有自己签名的会计凭证销毁,并授意张琼转移舞王财务室会计资料。

  法院认为机关指控以上17名被告人罪名成立;鉴于被害人遭受的侵害与重大责任事故的被告人行为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由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6名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龙岗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案件回放??

  2008年9月20日22时48分许,被告人舞王俱乐部的节目总监申文斌安排被告人王帅文等人进入大厅三楼圆形舞台表演小品《洪鸡公传奇》。表演中,王帅文使用自制的道具枪朝舞台上方放射烟花弹,导致天花裸露的波浪形吸音海绵装饰材料燃烧,随后发生火灾并产生大量有毒气体,致使44人死亡、43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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