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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追究刑事责任 有法可依
www.110.com 2010-08-16 18:00

  从村集体账户“借用”了数十万元集体资金,原以为只要及时还上就相安无事的他,直到检察官找上门来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近日,这位视村集体账户为“摇钱树”的村官被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此案的查处,既为该村集体账户筑了一道“防护拦”,又给村官们敲响了警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

  余某,开化县某村村民主任。早在十年前,思路开阔的他就开始从事苗木种植和经营活动,2007年,他登记注册了自己的企业。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也日益迫切。刚开始,只要有资金困难,他都到朋友处周转,但为了尽量少给朋友添麻烦,他开始了铤而走险。2007年7月初,余某向村会计提出了要借用村集体资金用于周转由于苗木经营而产生的银行贷款。村会计虽然有些犯难,但考虑到其是自己的直接领导,而且人也比较老实,于是便将由其保管的村集体存折和密码“和盘托出”。会计的“大方”自然缓解了余某的燃眉之急,因为按照信用社的规定,贷款到期不还,将无法贷到下一笔贷款。拿到存折以后,余某便一次性从集体存折中转出了4万余元。据悉,该笔资金从借用到归还村集体账户前后仅花了4天时间。

  余某的诚实信用,取得了村会计的信赖。此时的村会计显然已放松了警惕,因此也就大胆地出借村集体资金。尝到了一次职务便利后,余某开始频繁地借用村集体资金用于周转还贷,就这样,余某先后从村集体账户借了30余万,借用时间一般都只有一周左右。

  欠款分文不少地还上了,但为什么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余某百思不得其解。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余某和村会计的行为虽然并未造成村集体资金的实际损失,但其挪用集体资金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严重侵害了村级财务管理规定,使得被挪用的集体资金处于一种“危险”状态。根据我国规定,挪用村集体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挪用村集体资金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以及非法活动的,均构成挪用集体资金罪。

  据此,本案中,余某虽然都及时地将村集体资金还上了,而且没有一笔超过3个月的法定期限,但因为将资金用于从事经营活动触犯了刑法规定。余某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村集体资金的流失,但其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是巨大的,被挪用的这段时间,一旦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村集体资金将荡然无存。刑法之所以对挪用行为做出了禁止性的立法规定,正是充分考虑了经营行为的高风险性、村集体资金的安全使用和确保大多数群众利益不被任意侵害。

  近年来,我省村官职务犯罪一直处于高发态势,与监督机制的缺乏、村官价值观念的扭曲、法律意识的淡薄有着直接的联系。本案就是一个典型,东窗事发以后,村民主任余某和一同涉案的村会计都发出了对法律的无知的感慨。审查阶段,村会计曾主动向开化县检察院递交了情真意切的悔罪书,希望获得当地司法机关的。

  余某挪用资金已经达到数额巨大的定罪标准,根据刑法规定,对其应当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接下去,余某所要面临的将是法律的制裁,这样的代价和教训对他来说,不可谓不深刻。承办检察官也希望广大村官能从中得到启示,引以为戒,自觉守法、护法,切实尊重村务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和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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