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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许霆案”由无期减为8年零6个月
www.110.com 2010-08-16 18:00

  本报曾经报道的“云南许霆”何鹏案,是继广州许霆案之后又一被人们关注的焦点话题。昨日,记者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在省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下,何鹏案突然发生了惊人逆转:省高院近日将何鹏案的刑期骤减为8年零6个月。目前,该案已经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一旦最高法院核准,案发时为大学生的何鹏将于下月获释。

  10元卡上取出近43万元

  何鹏原系云南省公安专科学校学生,自2000年9月入学后,家里人为了使其取钱方便,在陆良县城农行为他办理了一张金穗储蓄卡。

  2001年3月2日,何鹏拿着这张余额为10元的金穗储蓄卡,到农业银行的一台自动柜员机上查询存款余额。时逢农行云南省分行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造成部分ATM机失控。何鹏看到,原本仅有10元钱的卡上却突然冒出了许多“0”,何鹏随即按键取出了100元。

  何鹏惊喜不已,又连续按键6次,取出现金4300元。次日上午,何鹏再次持卡到其他几家银行的7台柜员机机上连续取款215次,共取现金425300元;两天里取款金额相加,共取现金近43万元。

  何鹏终审被判

  案发后,经过有关部门的追缴,何鹏及家人将恶意透支银行的近43万元如数归还、上缴。2002年4月9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陆良县开庭审理了此案。

  曲靖市中院认为,被告人何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银行电子计算系统出现故障、自动柜员机丧失识别能力之机,使用仅有10元的储蓄卡,从自动柜员机里窃取了银行近4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

  2002年7月12日,曲靖市中院作出,被告人何鹏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曲靖中院判决后,何鹏不服判决,遂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2002年10月17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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