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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www.110.com 2010-07-14 09:41

  最高院第1373次审委会通过,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至第4条对有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问题作出规定。

  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不仅涉及应否依法为其指定辩护律师以及案件应否公开审理等重大程序性问题,而且关系到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大小以及对其适用何种刑罚等重大实体问题。因此,查证并准确认定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是办理每一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能回避,关系到正确法律、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问题。《解释》第2条至第4条针对司法实践中有关未成年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三个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

  第一,《解释》第2条对“已满14周岁”、“已满16周岁”、“已满18周岁”如何计算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我国,公历是官方规定采用的历法,户籍管理中就明确要求公民必须以公历的出生年月日进行户籍登记。因此,《解释》第2条首先明确规定,应当以公历的出生年月日计算被告人年龄,如果查明的被告人年龄是农历的出生年月日,也应当以与之相对应的公历年月日计算被告人年龄。鉴于具体计算“已满……周岁”要涉及年、月、日、时四个时间点,考虑到以日为时间点计算被告人年龄,不但符合规定的要求,也符合人们日常生活的习惯和观念,也易于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因此,《解释》第2条规定,“已满……周岁”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例:我们中国有个习惯就是生日按公历,特别是农村,去年我院审理一起强奸案件,讯问被告人公历出生时间说不清,但要问属相农历知道。

  第二,基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准确查证被告人年龄的重要性,《解释》第3条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作为总的原则和要求予以规定,并且要求“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这一点我们审判工作中就这么做的。

  第三,鉴于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未成年被告人年龄难以查明的情况,比如,有的案件虽经多方收集证据,但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根据收集的证据仍无法准确认定被告人年龄;一些被告人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没有进行过户籍登记。

  例:我院审理一起猥亵,被告人户口是已满16周岁,我们在庭前调查时发现他是属兔的,按当时不满16周岁,那么,猥亵不属于17条第二款8种犯罪行为,就不构成犯罪,我们前去其所在的村子,通过对他的父母、同学、老师(花名册)、邻居、当年的妇女主任和接生婆的调查,原来是被告人上边有个姐姐比他大二岁,他本人超生,村上还罚过款(收据),后来姐姐死了,他就顶他姐了,所以他实际年龄比户口小二岁,这起案件检察院撤回了;还有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刘金当年当兵时改户口了大二岁,律师提供了当年其出生证明、其母亲当年住院登记和委上出的证明,刘金父母离婚时判决书中有关刘金年纪情况形成证据链,证明刘金不满18周岁。

  还有一些被告人属于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情况,检察机关以其自报的姓名和年龄到法院的,等等。《解释》第4条专门针对被告人年龄“确实无法查明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作出规定,作为对《解释》第3条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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