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罪名解读 > 绑架罪 >
时间持续长场所有转换 这种暴力取财如何定性
www.110.com 2010-07-14 15:49

关键看其行为是否具有当场性

  案情:一天中午,夏某约集石某等6人在一家网吧内采取刀砍及言语恐吓等形式,将素不相识的魏某劫持到他们所租赁的房屋内,对魏某拳打脚踢,为防止魏某逃走,还强行脱掉魏的外衣,搜去魏的身份证及钱包(内有近100元钱),派人对魏看管控制。夏某以魏某在网上骂其女友为由,迫使魏某书写一张5000元欠条。此后,夏某指使他人带魏某打电话以赌博输钱为由向魏父要钱未果,魏某被逼答应带夏某等人到家中找其父亲要钱。次日凌晨2时许,夏某等人持刀将魏某劫持至魏某的村上。趁夏某等人不备时,魏某逃跑,后被追到,左腿被砍两刀。魏某只得将夏某等人带到自己家中,夏某等人当即以魏某赌博向他们借了5000元为名,向魏父要钱。在魏父支付现金1800元后,才将魏某释放。

  分歧意见:本案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侵犯财产型犯罪案件,时间持续较长,场所亦有转换,因此,对本案的定性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定。理由是:该案的夏某等6人结伙使用暴力劫持他人,并采用拳打脚踢、搜身、看管等手段控制魏某,强行勒索魏某及其家人的财物,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定绑架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理由是:案件中夏某等6人将被害人魏某劫持,并拘禁在他们自己租赁的房屋内十几个小时,符合非法拘禁的构成要件,应定非法拘禁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定。理由是:夏某等6人采用挟持、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行威逼魏某书写5000元借条1张,并实际向魏父勒索了1800元。6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敲诈勒索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定。理由是:夏某等6人采用暴力手段劫持他人并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对魏某拳打脚踢,当场劫取了魏某的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抢劫罪。

  第五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既遂)、敲诈勒索罪(未遂)、抢劫罪(既遂)。理由是夏某等6人的行为在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犯意,实施了不同的犯罪行为,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应数罪并罚。

  评析: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夏某等6人的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绑架罪的目的在于利用被绑架人亲友对人质生命安全的关心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之间有一定间隔,二者发生的场所也有所转换。另外勒索对象是被绑架者的家属等人和被绑架人有密切关系的人或者单位,而并非是被绑架者本人。一般是先绑架人质,后勒令被绑架者亲友限期交付财物。从表面上看,本案似乎符合绑架罪的特征:绑架魏某与从魏父处取得财物有时间的间隔,二者发生的场所也有所转换;夏某看起来也似乎是向魏某父亲勒索财物,但实际上夏某等6人是无故滋事后向魏某索财,在魏某钱包里没有他们所期望的那么多钱的情形下,逼迫魏某书写一张5000元欠条,夏某等6人索财对象一直是魏某,只不过在向魏某索财无果的情况下,押着魏某到魏某家向魏父索取钱财。在犯罪的场合上虽有所变化,但是,夏某等人最后扣人与索钱是当场当面进行,与扣押人质和索得财物场合的间隔性并不相同。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从客观行为看,夏某等人的行为均不符合绑架罪的特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