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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贷款诈骗罪
www.110.com 2010-07-14 15:57

  ,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现有《》规定,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但在贷款活动中,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主要是企事业单位,单位诈骗贷款的情况屡见不鲜。因而,造成法律规定与现实违法犯罪行为的脱节,导致对贷款诈骗犯罪的处罚不力。

  在实践中,行为人常常针对不同的贷款环节,采取不同的欺骗手段来骗取贷款。如在审批环节伪造合法主体身份,谎称有还款能力;在审核环节编造报表资料或收买信贷员使其提请签报;在担保环节提供虚假担保等。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贷款诈骗行为包括以下五种形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申请贷款必须有贷款理由,如进行技术改造、进口生产设备、引进外资等。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是指无中生有,捏造根本不存在的引资或项目等事实,或夸大其词,编造需要较大规模贷款的引资或项目等事实。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这里的虚假经济合同,是指主要内容不真实的经济合同。如伪造合同当事人、虚构标的、价款的合同等。如果仅仅是履行方式、地点等记载不真实的合同不应包括在内。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这里的虚假证明文件一般是指有关借款人身份、资信情况和还贷能力等内容不真实的证明文件。这种虚假证明文件可以是伪造、变造的,还可以是已作废的,其具体包括虚假的批准立项文件、营业执照、财务报告、担保书或债权凭证等类型。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一般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作废、无效或者冒用的产权证明。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对汽车等动产、房屋等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拥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如房产证、银行存单、股权证、票据等。这里的虚假,既包括内容完全虚假,也包括内容部分虚假。超出抵押物价值重要担保,是指将同一项财产同时抵押给几个债权人用于担保。这种重要担保实际上相当于虚构抵押物进行担保。

  5.其他方法

  这里的“其他方法”,刑法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其他方法”应与前面四项具有性质上的同一性,即行为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未得到贷款之前采用上述方法以外的其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骗出来并非法据为己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立法者在前面四项中所列举的欺诈手段,行为人都是在申请贷款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之故意,并为达到这一目的而采取了相应的欺诈手段,但这并不表明立法者因此而在“其他方法”的内涵中否定了行为人的欺诈手段可以出现在取得贷款之后。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并采取合法手段取得贷款后,又基于某种原因, 为自己私利产生了不归还贷款的故意,致使银行无法收回贷款的,应认定是这里的“其他方法”。

  贷款诈骗罪是一种在实践中发案较多,破坏性极强,危害后果特别严重,而真正受到刑事处罚较少的一种金融诈骗犯罪。归根求源,在于我国《刑法》没有将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归为犯罪,贷款诈骗的主观故意难以认定和的执行难等问题,从而放纵了绝大多数贷款诈骗犯罪分子,严重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秩序。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银行不断涌入中国,贷款诈骗正在走向跨国性犯罪,成为国际上的上游犯罪。限于篇幅和笔者才学疏浅,本文仅对贷款诈骗罪的单位犯罪主体、主观故意和罚金刑的有关问题作了点滴探讨,权当抛砖引玉。但是,认真研究当今贷款诈骗罪的走向、成因、构成,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和国际惯例的对策,适时修改贷款诈骗罪的刑事法律条文,使其与时俱进,应成为学界和立法者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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