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大学生通过黑客手段将网络公司的网络游戏金币点数、互联星空点数转移至自己的账号内,继而出售给他人牟利。日前,虹口法院一审以判决被告人张某3年,3年,并处1万元。
大学生小张酷爱玩网上游戏,对计算机技术比较精通,平时也喜欢编写一些软件程序。2003年11月,小张在“上游棋牌天地”玩游戏时,查找到游戏大厅主页的IP地址,并在其住处使用自己的电脑连接游戏管理服务器,利用黑客密码破解工具软件,获取了服务器系统管理员的密码,从而取得控制权。
小张在该网站上注册了名为“漂亮的小蜘蛛”、“美丽的花孔雀”两个系列的200个账号,修改数据后为每个账号内添加游戏金币,并通过更改游戏金币与互联星空点数的互换比例,共盗取互联星空点数102万点,后按500元换1万点的标准出售给田某50.2万点互联星空点数,另以500元换100万枚的比例出售给田某980万枚游戏金币,得款共计3万元。此后,由于互联星空账号被游戏中心封存而不能使用,小张退还给买家田某8000元。
此外,小张还于同年11月中旬,将“美丽的花孔雀”系列账号内的游戏金币,以500元换100万枚的比例出售给朱某1657.8万枚游戏金币,得款1000美元(折合人民币8289元)。
之后,被害单位发现网络游戏币运行出现异常情况,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小张盗取、出售游戏币的犯罪行为很快败露。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其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已退出全部销赃得款,故作出上述判决。
近期,网络虚拟财产盗窃案频发,对于此类新型盗窃案件,由于其涉及的被窃对象的形态、价值等均具有一定特殊性,给犯罪行为的认定和案件审理都带来一定难点,对此,该案的承办法官对其三大要点进行了详细释明:虚拟财产同样是财产
虽然网络游戏金币和互联星空点数这种虚拟财产和传统的财产相比,在物理形态和价值形态上具有某些不同的特征,但这些差别不应当成为阻碍其作为犯罪对象的因素。财产的核心意义是其价值,网络游戏金币和互联星空点数是游戏用户用实际的货币从游戏运营商处购买的,能够满足游戏用户的某种娱乐需要,一旦失去,会造成拥有者在金钱上和精神上的损失。将其界定为“财产”,不会使“财产”的核心意义发生偏离,故盗窃网络游戏金币和互联星空点数这种虚拟财产,同样可以构成盗窃罪。
虚拟财产价值尚无权威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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