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任某等6人系某县农民,2004年合伙租用了两辆外观完全一样但吨位不同的农用车,从粮站拉粮食销售。他们先用自重吨位大的空车在粮站的计量磅上过秤计重(自重),然后用自重轻的车装粮过秤计重(毛重),从而在结账计算净重时获取两车过磅计重的差额。任某等6人自2004年6月份至案发,以轻车拉粮重车回皮这种方法从某粮站先后14次倒出粮食共计4万余斤,得赃款3万余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任某等人先用重车称得自重,再用轻车拉粮,计重结账时隐瞒事实真相以轻车冒充重车,骗取粮站粮食4万余斤,得赃款3万元,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任某等人以轻车拉粮重车回皮,是在粮站工作人员不知不觉时将多余的粮食秘密窃取,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对任某等人应以盗窃罪且数额巨大定罪处罚。
一、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欺骗手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而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经手人发现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二、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之一是涉案财物的转移是否明显违背了财物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保管人的意愿。而本案定性的关键是对于任某等人违法占有的那部分粮食,粮站的工作人员是否“自愿”交出。
三、纵观本案,任某等人用两辆外观相同的车分别过秤,从而获取差额,客观上,在他们取得差额部分粮食的整个过程中并没有被粮站的工作人员发觉,是在暗中进行的。很显然,粮站的工作人员对多出的粮食也不是“自愿”交出的。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的注意力,然后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走财物的,一般都认为构成盗窃罪。任某等人正是用两辆外观相同的车蒙蔽粮站工作人员,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将多余的粮食占为己有。显然,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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