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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特别说明
www.110.com 2010-07-14 16:21

  正文: 特别说明<法律知识网站:中国刑法学网//www.lvsoso.com/01a/20.html

  [说  明]

  一、盗窃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法定的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盗窃活动的具体情节,也是定罪的根据。盗窃财物数额大小,可以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区别罪与非罪,衡量罪行轻重的重要标志之一。行为人只要使财物脱离物主的控制,实际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为既遂。

  三、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至于盗窃得手的财物,是据为己有,赠予他人,交给集体、甚至毁弃,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都是非法窃取之后的处置、下落问题,改变不了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本质,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1979年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年,犯重大盗窃、惯窃罪的,也应负刑事责任。新《刑法》取消了这一规定。对的适用,也只限于两种特定的盗窃。一般盗窃的量刑最高为。

  五、关于量刑档次的具体数额标准,各省市高级法院可以在司法解释幅度内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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