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下一步将成立以证监会牵头、多部门参加的“打非”协调小组,协同“打非”。《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属地原则承担起非法证券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
为做到疏堵并举、标本兼治,按照国办《通知》要求,证监会还将结合积极探索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尽快研究制订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规定,建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系,压缩非法证券活动的空间。据悉,该规定将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设立和发行的条件、发行审核程序、登记托管及转让规则等作出详细规定,并有望于近期颁布。
据介绍,近年来一些不法机构和个人,编造虚假信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兜售所谓“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等,诱骗群众购买。这类非法证券活动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在部分地区还有蔓延之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特别是今年以来,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各类来信、来电、来访达数千起,较去年同期成倍增长。其中,非法发行股票企业大部分来自中西部地区,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大多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任务十分艰巨。
为此,《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完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政策法规和联合执法机制,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建立健全打非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遏制非法证券活动蔓延势头。根据《通知》,由证监会牵头,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参加,成立“打非”协调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证监会,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政策解释、性质认定等工作。而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工作将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涉及多地区的,由公司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地区予以配合。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政策界限,对什么是擅自公开发行、什么是变相公开发行、什么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三方面内容进行了界定,将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明确和细化。据悉,这也将构成今后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边界的一个政策界限。根据要求,今后,不仅是因发行行为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要报证监会核准,因转让行为导致股东超过200人的也要报证监会核准,否则将被视为非法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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