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张世亮
被告人张吉德
被告人张世亮、张吉德得知向盐务稽查管理部门举报他人非法贩卖食盐所得奖励费远远高于贩运食盐成本和利润后,便预谋采取低价贩运食盐,再向盐务机关举报以骗取高额奖励费(江苏地区每吨奖励费人民币600元,山东地区每吨奖励费人民币500元),二人并做了明确分工。自2003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世亮以拉运饲料为名6次租用他人货车,从山东省寿光市非法购买食盐计94吨,在返回途中打电话告诉被告人张吉德行走时间和路线,由张吉德向盐务稽查部门举报,先后被江苏或山东相关盐务局查获,其中5次骗得举报奖励费计人民币33200元,被二被告人平分挥霍,另外诈骗未遂1次,欲骗取人民币12500元。
此外,被告人张世亮还单独作案2次,共计非法经营食盐48吨,诈骗既遂1次,骗得举报奖励费人民币10000元,未遂1次,欲骗取人民币14000元。
综上,被告人张世亮共计非法贩运食盐132吨,骗取奖励费人民币69700元,其中诈骗未遂人民币26500元;被告人张吉德非法贩运食盐94吨,骗取举报奖励费人民币45700元,其中诈骗未遂人民币12500元。
[分歧]
本案中,对被告人、张世亮、张吉德假借举报他人非法经营食盐尔后骗取举报奖励费的行为定性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张世亮、张吉德预谋以获取举报奖励费为目的,以贩运私盐为手段,系手段和目的的牵连犯罪,其行为分别触犯了和。被告人张世亮、张吉德的行为若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应在五年以上内处刑;若定性为诈骗罪,则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范围内处刑。鉴于非法经营罪处刑较重,根据牵连犯罪择一重罪处罚的原理,故应认定张世亮、张吉德贩运私盐骗取举报奖励费的行为应定为非法经营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同意对被告人张世亮、张吉德定性为非法经营罪,但理由与第一种意见不同。认为被告人举报的内容是真实的,没有采取欺骗手段欺骗盐务管理部门,被告人张世亮、张吉德仅是利用了盐务部门制订奖励规定内容的缺陷而取得举报费。鉴于在举报的环节上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不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二被告人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贩运私盐,应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张世亮、张吉德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张世亮、张吉德明知举报费数额要高于非法经营食盐的成本和利润的的情况下,为达到非法占有举报费的目的,采取虚假的手段,故意制造贩运私盐的假象,尔后向盐务部门举报,其举报的内容表面看尽管是真实的,但该举报事实恰是被告人为达到骗取高额举报费而采取的欺骗手段,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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