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犯罪嫌疑人陈某为某国有中型水库管理委员会主任。1998年5月,水库管理委员会以加固水库大坝工程为由,向省水利厅申请拨得中央特大防讯资金 46万元。年底,大坝加固工程竣工验收,节余资金17万余元。为应付春节单位上的一些额外开支,陈邀集水库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研究决定,用伪造工程决算单的方式套取这17万元资金设立小金库。春节放假之际,陈某从小金库中取出2万元向主管部门领导送礼,又以劳动补助为名发放职工4万元福利,其余11万元为单位购置了一辆小车。陈某借口管理方便,私下以自己的名义到交警部门办理了该车的登记手续。2000年8月,陈某调任县水务局工作。办理交接手续时,陈某向所在单位交纳2万元将车“买”走。不久,他以8万元的价格将那辆小车卖给张某,并且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让登记手续。2002年陈某因受贿被举报而案发。检察院在追究陈某刑事责任的同时扣押了张某的小车。张某不服要求返还该车。水库管理委员会也向检察院主张权利。围绕该车的处理,检察院存在如下分歧意见: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车应当由检察机关收缴,上交国库。其理由是:水库管理委员会购置该车后,陈某利用职务之便,私下以自己名义办理登记手续,将车居为己有,应以贪污罪论处。该车属于贪污罪的对象,是赃物,应追缴,上交国库。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车不应收缴,应还给张某。其理由是:该车虽以单位名义购置,但是,陈某以其名义办理登记手续后,陈某便成为法律上小车的所有人。 2000年,陈某以2万元将车“买”走,并不发生小车所有权转移问题。而此时张某不知道内情,凭陈某出具的手续,他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他们之间的车子买卖属于正当交易。他以8万元购买此车,是善意取得,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依法应当保护其所有权,而不能收缴其车。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车应退还给水库管理委员会。其理由是:陈某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他以自己名义办理小车登记,是为了管理上的方便,而且这种登记属于单位行为,并不导致单位对此车所有权的丧失。陈某调走之前,利用职务之便,以低廉的价格“买”走此车,是违法的。陈某将车转让,其行为应认定无效。检察机关扣押此车后,应还给所有人即水库管理委员会。
[点评]
赞同第一种意见,其理由是:根据法律规定,因犯罪所得的赃物,应当追缴上交国库。但追赃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在向他人交付赃物时,他对赃物并没有合法的所有权,本案陈某虽然具有该车的合法手续,但仍然符合追赃的有关规定。如果受让人明知而收购,则构成,如果确实不知情,应适用追赃的规定,将赃物收缴,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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