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规定:
2003年4月,某市人民政府召开省道A线道路拓宽拆迁房屋补偿方案会议,会上规定:被拆迁房屋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的,按100%补偿,即每平方米补偿600元,没有相关手续的,按60%补偿, 即每平方米补偿360元。后来,因拆迁工作遇到难度,某市有关部门召开拆迁工作协调会。会上规定:1995年或1998年在公路拓宽时有被拆迁过的,持有拆迁通知书或村委会证明的,视为有合法土地手续给予100%补偿,两次会议均形成文件规定。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黄某、张某、陈某三人共有的位于某市甲镇乙村的明昌针织厂(三人于1993年向乙村村委会购买,没有办理土地等相关手续)属本次拆迁范围,按规定每平方米只能补偿360元,为取得拆迁安置更多的资金,三人经预谋,由陈某找到犯罪嫌疑人王某(甲镇乙村党支部书记),王某填写一份虚假的甲镇1998年拆迁通知书,而后,犯罪嫌疑人黄某、张某、陈某凭此拆迁通知书与某市市政办签订拆迁补偿合同,多骗取拆迁补偿款21万元,黄某、张某、陈某按股份进行私分,王某得款3千元。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张某、陈某、王某四人的行为构成。理由是:1、犯罪嫌疑人黄某等人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隐瞒事实真象,从中多得到拆迁补偿费21万元,骗取的数额巨大;2、四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知道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可从中多得到拆迁补偿款,对这种结果是明知故犯;3、四犯罪嫌疑人以伪造、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而不是利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第二种意见认为,四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理由:1、犯罪嫌疑人黄某等人在客观上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从中多骗取拆迁补偿款21万元,属数额巨大;2、四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明知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可以从中多得政府的拆迁补偿款,对这种结果是清楚的,且追求的;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在与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的过程中完成的;4、四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四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属于民事欺诈行为。理由:1、被拆迁房屋赔偿款属合法财产,不具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犯罪嫌疑人黄某等三人确有房屋被拆迁的事实存在;3、犯罪嫌疑人黄某等三人作为被拆迁人与市政办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对赔偿问题可以讨价还价,犯罪嫌疑人黄某等人为多得到政府的拆迁补偿款,虽利用不合法的方法,但只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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