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罪名解读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四川自贡原殡仪馆长因受贿等三项罪名被判15年
www.110.com 2010-07-15 09:19

   日前四川自贡市沿滩区法院两次公开审理后,对利用职务之便大发“死人财”的原自贡市殡仪馆馆长韩峰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和分别判处韩峰11年、5年、2年,合并执行15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韩峰在1995年至2004年2月担任自贡市殡仪馆馆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非法收受骨灰盒供应商、墓材商以及建筑承包商李某某等13人现金73.914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2002年12月至2003年5月期间,韩峰为了谋取个人利益,私自决定将殡仪馆和公墓管理处公款53万元借给自贡市南山公墓新区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韩峰现有财产除去受贿所得73万余元和家庭合法收入134万余元,尚有58.3134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沿滩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韩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15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鉴于韩峰在检察机关尚未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时,主动交代了其受贿70余万元的事实,符合规定,依法从轻处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财产15万元。其受贿所得73.914万元、不明财产58.313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了解,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韩峰没有上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