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始终是军事乃至国家刑法的一个重要部分,对于教育广大官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认真履行军人职责,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保障平时军事训练、装备维护、安全保密和行政管理等工作顺利完成,特别是对确保战时取得胜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立法沿革
早在红军初创时期,我军就制定了红军惩戒条例,抗日战争时期,又制定和颁布了八路军军法条例、新四军奖惩暂行条例等。从解放战争起直到建国初期,我军先后制定和完善了一批军事刑事法规。1951年5月,军队司法机关拟定出中国人民解放军暂行军法条例。1954年,又组织起草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刑法。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国家刑法草案时,军队负责对刑法分则第十章军职罪的草拟和修改工作。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颁布后,军队又组织讨论修改以至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81年6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颁布实施。1997年修改实施的新刑法在其分则第十章中规定了军人违反职责罪,既总结了前述军职罪条例在实施中比较成熟的经验,又对其中一些不够完善的规定作了适当的调整,还增设了一些新的军人违反职责罪,从而使我国的刑事立法、军事刑事立法趋于完备。去年底,解放军总政治部征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同意,颁布了《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对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法律特征的分类
我国刑法第四百二十条规定,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主要法律特征:一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国家有关国防、军事方面的利益,统称为国家的军事利益。它主要包括国防和军队建设、作战、备战能力、军队物质保障、军事机要、国防科研军事方面的利益。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军人职责、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军人职责是军人按其职务应当担负的责任。三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是军人。军人违反职责罪属于军人的职务,其主体限定为军人。具体范围刑法第四百五十条作了规定,即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还包括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四是主观方面可以由故意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占绝大多数,但也有少数军职罪是由过失构成的,如武器装备肇事、擅离军事职守罪和遗失武器装备罪等,还有极个别军职罪既可以由故意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如泄露军事秘密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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