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煤矿事故对我国现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挑战为切入点,旨在对该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刑罚方法进行全方位的分析与反思。
[关键词] 煤矿爆炸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构成 刑罚方法
近年来随着安全生产意识的提高以及人权意识的增强,煤矿爆炸案屡屡见诸电视、报章、网络等媒体,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一批批敢漠视法律、不顾政府禁令并最终导致一桩桩惨案的企业主和相关责任人员也陆续受到法律的惩罚。徐州7?22煤矿瓦斯爆炸案、贵州麻林湾煤厂9?13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和山西天龙煤矿12?3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等多起事故的相关人员都被以重大劳动事故罪处以刑罚。
我国现行《刑法》第135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该条规定的罪名问题,学理上认识不一有人认为,是“失职致重大事故罪”(王作富主编:中国刑法的修改与补充,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82页);有人认为,是“劳动安全设施责任事故罪”(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88页。);也有人认为是“劳动安全事故罪”(欧阳涛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注释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251。);还有人认为,是“劳动安全重大事故罪”(赵长青主编:新编刑法学,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 441页)。。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将该条规定的罪名确定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Z];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Z]。。笔者在下文的论述将以两高的司法解释为准。
当我们还沉浸在中国矿工保护迈出一大步的喜悦中时,今年来连续发生的一幕幕惨剧再次为我们敲起了警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信息说,今年六月以来,中国煤炭企业发生四起特大事故,死亡和下落不明四十五人,还发生九起重大事故,死亡四十一人,其中透水事故三起、瓦斯事故四起、顶板事故两起。残酷的数字让我们不得不反思,我们的法律是否存在些许漏洞而使其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
下面我们就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逐一分析。
一、主体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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