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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情况的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www.110.com 2010-07-15 09:51

    随着立法工作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深入,常见的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基本上已被司法工作者所掌握。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影响挪用公款罪认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也将不断出现。研究这些新情况,区别这些问题,对于客观公正的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一、挪用公款与拆借资金的认定

  挪用公款是将原定用于某方面的公款移作他用的行为,它侵犯了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而拆借资金是指银行或者企业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一种借贷行为方式,在认定两者的区别时,主要应把握几点。

  1、行为方式上的区别。拆借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是经有权出借人同意,并通过合法手续,如拆借的协议,贷款合同等。反映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债权关系。而挪用公款罪,是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公款挪用,使国家、集体对公款失去暂时控制,具有行为上的隐蔽性和手段上的违法性。

  2、社会效果上的区别。拆借是一种融通资金的行为,它为解决公司,企业生产、流通资金短缺起到积极作用,如不违反有关规定则会给社会带来经济效益;而挪用公款则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干扰和破坏了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合法性的区别。认定拆借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既要根据国家有关拆借行为的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也要根据《》第185条、第272条和384条的规定进行确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6条规定,同业拆借,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禁止利用拆人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闲置资金。同时规定:"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的需要。"这一规定,是认定银行间拆借是否合法的最直接的根据。

  另外,对那些以拆借资金为名逃避信贷规模控制和监督制度的非法拆借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有直接责任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应以挪用公款罪惩处。

  二、挪用公款与借贷公款的认定

  借贷公款是一种合法的信贷行为。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只要办理了必要的手续(借款合同),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都可以相互借用款项。其特点具有合法性和自愿性。这两点正是挪用公款所不具有的,但其却具有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公款的特征。故挪用者与公款所有者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借贷公款与挪用公款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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