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罪名解读 > 挪用资金罪 >
吉林白山第一贪因贪污挪用1800多万被判死缓
www.110.com 2010-07-15 09:52

 据中国法院网消息,原吉林省白山市浑江铝厂厂长、浑江嘉成铝业有限公司经理于建华,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贪挪公款1800多万,成为白山市有史以来的第一巨贪。日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和,依法判处于,缓期二年。

    经审理,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于在担任白山嘉成铝业有限公司经理,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白山嘉成铝业有限公司向日本丰田公司、美国矿业公司销售铝锭之机,侵吞公款人民币近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为解决其合资企业北京鸿泽铝制品有限公司资金,让宋春林以白山嘉成铝业有限公司名义在银行给其办理从瑞士进口1000吨铝锭的信用证,宋利用其担任白山嘉成铝业有限公司外贸科科长的便利,个人以白山嘉成铝业有限公司名义办理信用证作抵押,挪用本单位资金1528余万元为于用于北京鸿泽铝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宋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院依法以于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