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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某县某镇某村两委研究对100多亩基本农田进行土地整理。2000年1月,某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该土地整理项目立项。此后,该村两委对土地整理项目工程进行招标,该村村民尚某以50万元中标。在该土地整理方案实施过程中,该村两委擅自改变土地整理方案,同意尚某挖砂后不再进行土地整理。尚某为采砂盈利,借农业结构调整为名,改水田为鱼塘,使用多种机械设备对基本农田进行大面积、超深度采挖,毁坏基本农田面积达107亩。2002年4 月,某县国土资源局对此案立案调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42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认为该村两委及尚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02年12月,该村党支部书记被撤销县人大代表资格,受到开除党籍、撤销党支部书记职务的纪律处分,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5万元罚金的处罚。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非法毁田挖砂、破坏耕地的直接责任人员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 5万元。
涉案相关土地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1.什么是破坏耕地的行为?
答: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破坏耕地的行为有以下4种形式:⑴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的行为; ⑵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开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的行为;⑶因开发土地而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⑷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开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
2.如何追究破坏耕地行为的法律责任?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有以下三种:⑴限期改正或者治理;⑵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3.什么是基本农田?
答: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4.哪些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
答: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⑴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⑵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⑶蔬菜生产基地;⑷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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