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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我省首次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对涉案人
www.110.com 2010-07-15 09:54

    许多人认为偷盗、破坏通信设备没什么大罪,最多只是拘留、罚款了事。2005年5月24日上午,福清市人民法院以判处朱营里、张杰、黄公业等15年、9年、8年。这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列入危害公共安全后,我省首次对破坏通讯设备的人员判刑,也是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件。
  据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4月13日至9月9日期间,被告人朱营里、黄公业、张杰(均是安徽宿州人,在福清打工)与同案人先后多次窜到某通信运营商福清各基站,盗走15个基站内的2台空调机外机、7台变压器内的铜芯、116个蓄电池等,盗窃财物价值10多万元,造成该通信运营商通讯中断约 1500小时,经济损失达19万余元。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营里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追究刑事责任,黄公业、张杰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应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营里、黄公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张杰则辩称只参与过2004年9月 6日盗窃城头新楼基站蓄电池,其他盗窃均无参与。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至9月,朱营里策划、参与了15个通信基站的盗窃,并实施了11起盗窃13个基站的设备,共分得赃款2265 元,造成经济损失达19万余元人民币;黄公业通过策划、参与,实施了7起盗窃9个基站的设备;张杰通过策划、参与,实施了6起盗窃8个基站的通讯设备。福清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朱营里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盗窃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盗窃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黄公业、张杰盗窃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致使通讯中断,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根据相关法律,昨天福清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朱营里有期徒刑15年,并处10万元;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张杰有期徒刑9年;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黄公业有期徒刑8年。
  据福清市法院何剑峰审理员介绍,以前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大多是拘留、罚款,很少进入司法程序,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用电信的作用愈来愈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8月2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05年1月11日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将“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属于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朱营里等人的就是在该司法解释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列入危害公共安全后,我省首次对破坏通讯设备的人员判刑,也是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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