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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也可构成破坏军婚罪
www.110.com 2010-07-15 09:56

    案情:某部干部冯某(助理员)系有妇之夫,与本部干部陈某之妻程某结识后,同她多次发生性行为,为此曾受到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但他不思悔改,调到新单位后与程某在某地租了一间公房同居达半年之久,直到程怀孕生下一女孩。鉴于冯某的所作所为,军事法院以判处其一年。部队干部战士为此感到不解,请问为什么现役军人也可以构成破坏军婚罪?

  主持人:根据我国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可见构成该罪的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2.客观方面表现为男女双方实施了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所谓“男女双方”,是指与军人配偶同居、结婚之一方和军人配偶一方;3.主体是一般主体,而非特殊主体,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既可以是一般公民,也可以是现役军人;4.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

  上述法定构成要件已经清楚表明破坏军婚罪并没有主体范围的限制,即该罪属于一般主体而非特殊主体。那么,任何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都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刑。其中,当然包括行为人本人是现役军人仍与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情形。

  作为法律特殊保护的军人婚姻关系,对任何公民来说,保护的义务都是同等的、一致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负有维护军人婚姻关系的义务,现役军人也同样负有责任履行其婚姻及其他军人婚姻关系不受破坏的义务。军人婚姻不容侵害的原则,不仅对军外人员适用,对军人和军人的配偶也都同样适用。

  我认为,对于军人构成破坏军婚罪的,不仅要依法论处,而且还要从重处罚。因为从司法实践看,因军人与其他军人配偶构成破坏军婚罪的犯罪事实,其所造成的危害性并不亚于—般普通公民。一是军人较之其他人,有着接触其他军人配偶的便利条件,—旦滋生邪念,与其他军人配偶同居、结婚或者通奸,更容易伤害受害一方为军人的感情;二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看,也较之一般人更为恶劣。作为军人本人具有维护其军人婚姻关系的权利,也同时负有维护其他军人婚姻关系的义务。军人本人与其他军人配偶同居、结婚或通奸的,属于一种性质更为恶劣的行径,在处罚上应当比普通人更重,以显示出“军法从严”的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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