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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抢姘妇金项链的行为可否认定为犯罪
www.110.com 2010-07-15 10:01

基本案情:

  去年九月底的一天晚上,谢某趁同村姘妇连某珍的丈夫外出之机,偷偷溜至连家与连某珍通奸,一翻云雨苟合后谢某对连某珍说自己手头紧张没钱过中秋节,要向连某珍借款200元人民币过节,但连某珍却以自己和谢某偷情也没向其要钱,反而男子汉还向女的借钱会被人耻笑为由推托不肯借,遭连某珍拒绝的谢某很恼火,想起往日两人在一起偷情时,连某珍曾经说过丈夫对其不好,自己什么东西都舍得给谢某,今天自己仅仅向连某珍借200元钱过节都借不到,就生气地把枕在连某珍脖子上的手抽回,这时正好手碰到连某珍戴在脖子上的金项链,于是便用手使劲将连挂在脖子上的金项链(经人民银行县支行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扯断,遭连用手阻止反抗下,谢某就用手肘将连某珍推倒床下抢了金项链就跑,跑出连家后又怕连某珍会去报警,谢某就躲在连某珍家去派出所必经路上看连某珍是否会去报案。过一会儿,连某珍果然从家里出来,谢某急忙上前拦住连某珍问她去哪里,连某珍告诉谢某说:“你把我金项链抢去,丈夫回来我不好交待,只好去派出所报案”。谢某听说后急忙对连某珍说:“不要去报案,我将金项链还给你”,连某珍见谢某欲还其金项链,连忙表示:“宁愿借给谢某200元钱来交换回被谢某抢走的金项链”。后谢某即随连某珍到其家收下连某珍借给的200元人民币后就把金项链还给连某珍。同年10月19 日,县公安局以涉嫌对谢某刑事并向县检察院提请批捕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理由是:谢某向被害人连某珍借钱不成,临时起意想非法占有连某珍的金项链,并趁连某不备使劲将连某珍的金项链强行扯断抢走,在匆忙离开连某家中时,遭到连的阻挡,谢某当即用手肘将连某珍推倒到床下,实施了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强行抢走金项链,因此谢某的行为根据《 》第263条之规定,已涉嫌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谢某的行为构成,其理由是: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姘妇连某珍不备公然强扯断连某珍脖子上戴的金项链,为顺利逃走无意识地用手肘将连某珍推倒到床下,强力是指向财物,目的是将财物夺取到手,不是有意识地针对财物所有者的人身进行侵犯,实施抢夺的行为只使用了轻微的威胁手段,尚未达到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的界限,所以根据《 刑法》第267条的规定,谢某的行为已涉嫌抢夺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谢某的行为既不构成抢夺罪,也不构成抢劫罪,其行为只是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其理由是:谢某与被害人连某珍之间存在着多年不正当的男女两性关系,而当谢提出向连借200元人民币过节时,连却不肯,谢某十分生气,则用抢金项链的手段来报复连。谢某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连的金项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抢夺只是轻微的威胁手段,事后,谢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就表示将金项链还给连某,当连某表示借200元人民币给谢某换回金项链时,谢某也同意并在借到200元人民币时将金项链还给了连某。因此,就本案而言,谢某的行为应根据《 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来定”,但对谢某的行为应建议公安机关作治安处罚。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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