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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抢回敲诈勒索财物如何定性?
www.110.com 2010-07-15 10:02

[案情]

  2004年7月28日傍晚,被告人陈某、冯某、刘某、游某在福建省漳平市一网吧玩,见到卢某路过,随把他叫到一处,肋迫卢某写下一张3000元借条,而后刘某与游某跟随受害人卢某回家拿钱,刘某、游某从卢某家里拿回一个铁盒,打开后发现没有钱,四被告人大怒,随后一同赶到卢某家中,叫门没有人答应,四被告人遂踢门进入,躲在卧室内的卢某母亲王某见状只得出来,四被告人向某索要其子所欠的3000元,并出具借据,王某拿出1500元和一台三星T408彩屏手机(价值1480元),四被告拿后离开卢家。卢家报案后,四被告人被捕。

  [审判]

  经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持械入室劫取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2988元,其行为已构成入室,根据四被告人均为未成年人和各自在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陈某、冯某、刘某、游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六年、四年、四年和二年。同时均并处一千元。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是四被告人的入户具有强行闯入行为,具有非法性,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对索取1500元及手机一台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的延续,该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因此只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对四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两罪认定,并罚数罪并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理由是四被告人非法进入他人住所,并在户内使用暴力实施抢劫,符合入户抢劫的构成条件。

  法院采取了第二种意见定罪量刑,主要理由是:一是四被告人胁迫卢某写下借条,并实施了非法占有目的行为,其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二是四被告人踢门入闯卢某家中,具有非法性,强闯性,符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也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三是四被告人强闯受害人卢某家中,采取胁迫的方式强行索取现金1500元及手机一台。虽然四被告人强闯卢某家中强取的也只是借条数额范围内,但他们抢回的财物不是基于合法的债权,是基于敲诈勒索所形成的非法之债,是一次实施胁迫手段非法占有行为,这与抢劫罪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行为相符,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四被告人已构成入室抢劫罪。四是在本案中存在三个不同的犯罪行为(敲诈勒索行为、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和入室抢劫行为),该三个行是连续性的,具有吸收与被吸收关系,其中前两个犯罪行为被后一个入室抢劫行为所吸收,本案应认定入室抢劫罪,因此,法院所作的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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