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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公司”的大股东近亲属侵占公司财产的
www.110.com 2010-07-15 10:18

审判前沿――新类型案件审判实务(2005年第3集,第13集)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2001年4月10日,北京天旭实业集团(股份制合作)下达文件聘任李某为北京天旭实业集团总经理助理、北京天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销售部经理。2003年2月间,北京天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在北京市区发布户外房地产广告,时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李某让市场部工作人员分别征询广告价格。公司市场部员工高某联系到北京中亚博文广告公司,该广告公司向高某报价为182万元,高某便把中亚博文广告公司的情况介绍给人李某,李某与北京中亚博文广告公司经理刘某
  继续洽谈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的价格,最后双方商定广告发布费为170万元。在此,被告人李某以其公司提现金为由,提议将双方在合同上签订的广告发布费增加到1,980,160元,多出的28万元让该广告公司扣除10%税金后以现金形式返给李某。刘某同意后,将其签字的合同交给李某,李某于 2003年3月4日把该合同交给总经理孙某(刘某之丈夫),孙某阅后在合同上签字。依据合同约定,签约当日北京天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给北京中亚博文广告公司合同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990,080元,3月5日高某将北京天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990,080元转账支票交给刘某,3 月6日该笔款项转到了北京中亚博文广告公司在招商银行建国路支行的账户。3月13日刘某返给李某现金人民币15万元。3月25日,刘某又将现金人民币 102,000元送到李某单位楼下,李某让高某下楼拿钱并授意高某把钱存入其在市区内的开户银行,高某于当日将现金人民币102,000元存入李某在招商银行建国路支行设立的存款账户。2003年5月30日,被告人李某将上述两笔款借给他人使用。
2003年3月25日,李某被免职,同年4月9日,公安机关接匿名举报信举报被告人李某有职务侵占行为,  经公安机关初查于同年5月29日立案侦查,并将被告人李某抓获。2003年7月21日,被告人李某父母缴至法院现金人民币28万元,表示愿意替李某退还其占有的款项。
  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担任北京天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之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李某在法庭审理中辩解称:北京天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孙某的家族企业,其没有侵占公司财产的故意,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其辩护人认为:1?碧煨翊锓康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结构发生变化,其实际情况与工商登记内容不符,公司决策无其他股东参与,李某与其丈夫家中生活开销完全由公司支付,反映出天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济性质为家族公司,公司财产即是家庭共同财产,李某将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视为一体,李某所提资金应属其与其夫共同拥有的家庭财产,不能认定为侵犯公司财产,该企业内部家族人员尤其是夫妻间发生财产纠纷,不应属于职务侵占范围。2?逼鹚呤橹缚乩钅城终际?额不当,李某应对其夫孙某占有份额的财产享有共有权,对应属于孙某股份的部分款项,不应计算在侵占数额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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