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回的月饼疑似内含陈馅,消费者为此向生产厂家索赔5000元,这是维护自身权益,还是敲竹杠?沈阳市民李树茂因私下索赔,成了辽宁第一个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触犯提起公诉的人。就在此案的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又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获得准许。
此案引起较大争议。
辽宁首例“消费者敲诈案”
去年9月13日下午,李树茂在中街购买了沈阳市某食品厂生产的月饼20块,他在其中一块月饼馅中发现了月饼皮,因此怀疑是陈馅所致,于是想到要向生产厂家索赔。李树茂打电话给食品厂厂长,要求5000元赔偿,同时提出“如果这件事解决不好,我就找媒体给你们厂曝光,给你们来个连续报道……快到中秋节了,现在正是销售旺季,这样的新闻带来的负面影响,可是拿多少钱都换不回来的。”
9月15日下午,李树茂如约来到中街一商厦与食品厂厂长见面。当面讨价还价后,他拿到了赔偿金4000元人民币,他刚把钱放入裤兜,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原来,食品厂厂长接到电话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随后,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对李树茂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树茂以所购买的月饼质量有问题,要向报社反映、曝光相要挟,进行敲诈,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
此案移交沈河区法院后,就在诉讼过程中,检察院以该案的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今年3月4日准许撤诉。不过,沈河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表示,一旦有新的证据,不排除继续追究李树茂的法律责任。
“向媒体曝光”算不算“威胁手段”?是不是敲诈勒索?“作为消费者,李先生根据消法规定,他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且其与生产厂商一直处于协商过程中,其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刑事,只是民事范围内的索赔协商行为。”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建华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他认为,当事人本身的话语虽带有一定威胁性质,但是其作为“威胁”依据的内容本身并不违法,当事人在发现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选择维权的途径。
两种意见
3月8日,本应如期开庭审理的这起案件因为检察机关的撤诉而变得充满变数。记者找到负责起诉这起案件的梁多,梁多表示:“我对这起案件没有态度,因为还没有彻底结束,我不能发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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