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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广告宣传费为回报来吸储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3)
www.110.com 2010-07-15 10:30

  例如,行为人擅自开办所谓的基金或者基金会,然后以此名义“合法”地吸收公众资金,以开展所谓的“活动”。还有的以吸收投资、扩大企业再生产为名,无固定利率,实际许以高出银行利率很多的股息进行年底分红,从而吸收公众存款。总之,回报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分红、利润、股息,也可以是劳务费、让利、实物等物质利益。这类行为与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方面没有实质的区别,相反,由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在更为体面、合法的伪装下进行的,往往涉及的不特定人数更多,所涉金额更大,且这种披着合法外衣的隐秘行为也使相关监管部门不易察觉,从而可能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相对于传统那种还本付息来吸收存款而言的,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吸收更多的公众资金、以从中谋取利益。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即便构成本罪既遂。这也反映了立法上对本罪行为人所实施的、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从严打击的意向。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刑法》第176条第 2 款之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客观要件上,被告人章朝霞注册公司后,自称仿照“益生源”模式,以每份报单300元,60天返还330元至340元不等,并送一份“天年”产品或“井竹”产品(产品属买进而不是自己生产的)。福建“益生源”全名是福建省益生源生物工程连锁有限公司,其运作方式是指“让利促销”。 据央视网站新闻频道报道,“所谓‘让利促销’方式,是参与者购买10套益生源商品,向经营者交2980元钱,一个月后就能得到公司的2000元让利费,然后再帮助经营者推销产品,使其完成日递增30%销售额后,在第二个月就能得到1580元或1980元的让利费。也就是说,经营者如能完成销售指标,参与者在白用益生源产品的同时,每10套产品两个月后还能赚到600元或1000元的纯利,经营者则每销售10套产品提取劳务费300元或400元。”让利促销“以两个月为一个周期,循环往复地向下传销。”可见,福建“益生源”经营行为具有非法传销的性质特点,即参与者交入门费购买产品、推销产品发展下线、提成计收。本案中,公众参与者交付存款后,按周期定期获得利润和一份产品,而不用向其他人推销产品和发展下线,他们的收入不以其下线人数多少来计算,而是直接从被告人章朝霞处获取高额回报。因此,被告人章朝霞的经营行为与福建“益生源”模式存在较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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