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因无力支付巨额的本金和高额回报,被告人章朝霞改为股东卡形式,按月息1%支付,共发放股东卡170多张。被告人辩称2个月内给客户的回报是公司节省下来的广告费和宣传费,而不是存款利息。其实正因为以广告费和宣传费而不已明确的存款利息为名义,实质上是一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因涉及人数达170多人,亦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不特定人数这一重要特征,另外,被告人之行为同时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许以高额回报的特征。就以60天返还330元计算,2个月周期利率为10%,而据资料显示,2000年银行当时的年定期存款利率也仅是2.25%,两者相差甚远。被告人发放的股东卡是否使公众成为公司法意义上的合法股东或股份持有人呢?公司是以虚报注册资本的方式非法成立的,成立后也未补足法定注册资本。因此,该公司不具备发行股份的资格,何况发行或募集股份必须经相关部门的批准,且应在工商部门作相应的变更登记。《证券法》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所以,被告人所称的以月息1%支付给所谓的股东,并非我国公司法或证券法所指的股东或股份概念,月息1%本质上还是一种变相的高额回报。公众交付给被告人章朝霞的存款金额达4922593元,使这笔本应存入金融机构或用于合法投资的资金通过非法途径置于个人支配之下,扰乱和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直接侵犯了我国金融管理制度这一客体。
主观上,被告人章朝霞明知或应知其行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开始被告人章朝霞是代理福建“益生源”生物工程连锁有限公司做益生藻产品,其工作是将本地区公众投资款汇总上交给上一级负责人。后来福建“益生源”亏损倒闭,致使175万元公众投资款无法返还,被告人遂向工商局申请注册天年福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称仿照福建“益生源”模式,以经营“天年” “井竹” 产品为名,自己继续吸收公众存款,直至后来改为股东卡形式,最终无法运作下去。公司前后始终处于亏损状态。被告人章朝霞供述在福建“益生源”的倒闭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吸收投资款是为了不出问题。可见,被告人章朝霞明知这种吸收公众存款的运作模式越经营下去亏损就越严重,会使更多的公众卷入金融风险中,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直接故意。在2001年底一次关于将公众投资款改换成股东卡形式的会上,被告人章朝霞明确向投资公众说明改换成股东卡是为了应付上面的检查,否则就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从中可知,被告人章朝霞不仅明知其行为将可能导致投资人血本无归的危害后果,且明知这样做是一种违法行为,即违反了国家禁止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规定。换言之,被告人章朝霞从实施行为之始明确认识到其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已产生和将产生的危害社会的犯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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