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王子鞋城”偷税案,在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单位湖北王子鞋业有限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被告人邹宏犯偷税罪,判处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3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2月28日,被告单位湖北王子鞋业有限公司在湖北宜昌登记注册,邹宏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鞋类、皮革制品等。该公司在宜昌小溪塔、襄樊、十堰、荆门、沙市、仙桃设立分公司,各分公司由公司统一经营管理。被告单位湖北王子鞋业有限公司及分公司均办理了税务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
2002年8月1日至2006年2月28日期间,被告单位湖北王子鞋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邹宏为了少缴应纳税款,采取隐匿帐薄、记帐凭证等手段,并指使、授意小溪塔分店、仙桃分店采取隐匿、擅自销毁原始发票、销售清单、虚假纳税申报,并只在以邹宏为户名的帐户存入与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相应的销售额以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其余大量的销售额存入其他帐户,且这些帐户不断更换,隐匿实际销售收入的手段,共偷税(增值税)1230.98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邹宏已主动退清全部偷税款。
另查明,被告人邹宏归案后,揭发他人行为,已查证属实。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湖北王子鞋业有限公司在被告人邹宏直接负责下,采取伪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记帐凭证、隐匿销售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进行虚假申报手段,少缴应纳税款共计1230.98万余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湖北王子鞋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邹宏均犯偷税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邹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清偷税款,且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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