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大五里乡松木庄村党支部书记李某,利用手中权力让村委会将村办铁矿出租给自己,在签订合同时,考虑以自己名义承租不妥,让其弟李某签字。出租铁矿采矿权的行为,严重违反国家禁止出租承租的规定。承包后的铁矿生产又在安全、占地等其他多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在这种铁矿生产属于违法,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作为出租方(对铁矿负有监督之责)的松木庄村委会,为了村民集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利益,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停止铁矿放炮4天。结果,村委会主任李某被迁安市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审判处3年。村民震惊不解,法律界人士感到困惑。如此清楚明白的案件,从几个方面都能清楚的说明李某无罪,主审法官也曾经主持过调解,说调调就行了(如果真有罪能调解吗?),但结果是不但判决有罪,还是实刑3年。
联系到承包人财大气粗,以及种种真假传说,还有判决书的结论根本没有一点理由,也没有进行任何论证,对提出的十几个多数属于有理有据的观点,一律没有任何辩驳的不予采纳等种种情况,多数人都会认为判决极不正常。该案件涉及到究竟是李某还是承包人在扰乱社会秩序,涉及村民自治权与政府的权力问题,涉及到广大村民的集体利益,涉及到弱者与强势集团(财与权的结合)的斗争。希望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立即行动起来,用我们的良知进行呐喊。否则,几天以后,也许李某就会锒铛入狱,村民的利益将很难再有人代言,铁矿的非法生产将会继续。[2005年3月8日消息:经唐山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了迁安市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自今年初开始,迁安市公安机关就一直准备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李建伍予以立案。当时,我所曾出具了“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的法律意见书”,主要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角度分析论证了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9月3日,迁安市公安局还是以李建伍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对其取保候审。9月24日,迁安市检察院对李某提起公诉,罪名却改为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我们经过认真分析研究认为,李某的行为也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该起诉明显错误。理由简单概括如下。
一、松木庄铁矿因违法租赁,其租赁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所保护的社会秩序,对其扰乱当然构不成扰乱社会秩序。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秩序首先必须是正常的合法的社会秩序,对于不合法的社会秩序不仅不能保护,还要予以打击、破坏或扰乱。比如,某个卖淫场所的秩序,某个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秩序,就属于应该扰乱之列。就本案而言,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将采矿权进行买卖、出租等,否则,即属于违法应该予以处罚和纠正。松木庄铁矿属于村委会的企业,采矿权专属于松木庄村委会,却出租给了李某。出租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属于违法,其构成的社会秩序属于应该破坏扰乱消灭之列。因此,不管是谁,扰乱了该铁矿的所谓社会秩序,也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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