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罪名解读 > 受贿罪 >
接受"吃请"亦构成受贿罪 杭州一物价局干部被判
www.110.com 2010-07-15 10:48

    很多人认为从事公务的人员只有接受了他人的财物才能构成受贿,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最近却了一起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吃请”的特殊受贿案件。

  这一案件的王雅萍原是萧山区物价局的干部,负责教育等部门的收费管理工作。2004年,萧山区技工学校觉得学校电脑财会、中式烹饪、机电一体化和维修电工等专业的学费标准过低,便开始筹划提高收费标准的事宜。

  不久,这所学校便找到了当时主管这项工作的王雅萍,为了能顺利通过物价局的审批,技校校长便以学校名义,于2004年7月邀请王雅萍夫妇到国外旅游,夫妇二人的旅游费用1.262万元全部由学校支付。2005年5月,技工学校提高收费标准的报告获区物价局批准。

  为了感谢王雅萍,技校校长又于2005年8月再次邀请王雅萍和丈夫前往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旅游,旅游费用3.296万元也由学校支出。案发后,王雅萍主动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雅萍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教育部门收费管理工作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由此获得行贿方在出国旅游时提供数额较大的旅游费用。从表面上看,王雅萍是享受了校方提供的服务,但这种服务的费用全部是行贿方提供的,这与收受财物在性质上并没有不同,且数额较大,所以应当以定罪处罚。最后,法院判处王雅萍有期徒刑3年5年。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