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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窝藏罪
www.110.com 2010-07-15 11:02

    2003年12月23日17时许,嫌疑人刘X在黑河市自家门前因琐事与过路的学生王X发生口角,刘X返回家中取一把匕首追上王X,二人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刘X用匕首刺至王X左颈处,将王X刺倒后逃离现场。王X系左颈动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
  
    犯罪嫌疑人刘X先逃至市内一家计算机培训中心找到其朋友窦某某,并将自己用刀捅人一事告诉窦,窦领其先到自己家中躲藏,后用其父亲的手机将刘X用刀捅人的事告之在外地打工的刘某某(刘X的父亲),刘某某先跟朋友由某某联系,后让儿子到由家取100元钱,然后到龙镇找他。窦某某和刘X到由家取到钱后坐火车前往龙镇找其父亲,刘某某、翟某某将二人接至龙镇翟家藏匿。

    12月23日晚至24日,刘某某多次打电话让由某某及窦某某的父亲打探被捅人的情况,24日由告诉被捅的人已死亡,公安机关正在调查,让刘某某将手机卡扔掉,窦某某的父亲告之刘某某警察正在其家中进行调查,让刘某某将其儿子作案时所穿的红色上衣烧掉,后窦某某将刘X作案用的匕首带到自己在沾河林区的住处藏匿,翟某某、刘某某为了让刘X继续躲藏,将刘X带到绥棱北服流林场山场藏匿,翟某某走时后走后交待其父亲不要跟公安的人说我们去哪里了,后得知公安机关到自家调查,告诉其父亲不要再打电话。公安机关经过于12月 29日将刘X及其父亲等人在林场抓获。

    经对刘X作骨骼鉴定,鉴定刘X骨龄为13.97岁。(置信度为85%)

    刘X因不满14周岁,不构成犯罪,前罪不构成犯罪,包庇窝藏的人是否构成犯罪,对该案的定性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包庇窝藏的人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理由:

    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逃避法律制裁。

    刘X尚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从法律意义上说不是犯罪分子,窝藏行为人窝藏的不是实施犯罪行为应受到刑罚处罚的人,所以刘某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窝藏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窝藏罪。理由: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和刑罚执行活动。本案窝藏行为人窝藏的是公安机关发现尚未采取的人,刘某某等人已从由某某口中知道了被害人死亡的消息,并且知道王X的死亡系刘X所致,行为人已知刘X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误认为已构成犯罪而予以窝藏,情节严重,应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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