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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
www.110.com 2010-07-15 10:57

  (公通字[20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规范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解决多头管辖、管辖不明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经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意见,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安机关的办案实际和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一、偷税案、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201条、第203条)
    纳税人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纳税义务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纳税义务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纳税人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纳税义务发生地或其他法定纳税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扣缴义务人偷税案适用前款规定。
    二、抗税案(刑法第202条)
    由抗税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三、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1款)
    由骗取出口退税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其他涉案地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
    为他人虚开案件,由开票企业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为自己虚开案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案件,由受票企业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介绍他人虚开案件,可以与为他人虚开案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案件并案处理。
    对于自然人实施的前款规定的虚开案件,由虚开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如果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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