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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www.110.com 2010-07-15 11:11

编者的话:8月24日本版刊登石彬《赵某不构成》一文。该文认为,赵某作为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公司150万元贷款用于认证出资的验资报告后当即偿还,并以此验资报告取得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主要理由是赵某并未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骗取注册登记。有读者对此提出不同意见,为此,编者将其中几位读者的意见摘要刊出。

  江西九江市庐山区法院韦莉芬: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说明,股东应将其认缴的出资额存入新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账户”,公司成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用账户”内的资金。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验资证明等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从本案来看,房地产公司可以贷款资金用于出资,取得验资报告。问题在于,公司取得验资报告后当即归还贷款,违反了“公司成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用账户内的资金”的规定,此时的验资报告已是虚假的;公司为达到成立的目的,进一步以虚假验资报告申请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如此成立的公司将极大地威胁到法律所保护的交易安全,并为法律所禁止。

判断构罪与否应以实质而非形式合法为依据。赵某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骗取注册登记,数额巨大,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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