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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罪还是数罪(2)
www.110.com 2010-07-15 11:11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蔡某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应以合同诈骗罪对蔡某追究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本案中的被告人蔡某借款500万元成立东南交易市场公司,其目地并非是为了成立公司进行合法、正当的经营,而是以成立该公司为幌子,制造其资金雄厚的假象,以骗取他人的信任,而便于其从事诈骗活动。被告人蔡某虚报注册资金成立公司的行为,只是为了实现其诈骗的目地所实施的手段、方法,于其诈骗的目的具有牵连关系,依据我国刑法之规定其行为属牵连犯罪,应择一重罪处罚。所以对蔡某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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