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9条规定的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法律特征和立案标准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法律特征。一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侵害社会公共安全,具体是指防火安全;二是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三是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指那些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具体工作人员;四是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形式。
立案标准。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鲁高法发[1999]30文件《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山东省范围内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立案标准是:一是,造成以下严重后果之一的:①死亡1人或3人以上的;②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③居民受灾10户以上的;④重伤1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20万元或居民受灾5户以上的;⑤重伤2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或居民受灾3户以上的。二是,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的”:①死亡3人或重伤10人以上的;②死亡2人并重伤5人以上的;③死亡1人并重伤8人以上的;④直接财产损失 100万元以上的;⑤居民受灾30户以上的;⑥死亡2人或重伤8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50万元或居民受灾15户以上的;⑦死亡1人或重伤5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80万元或居民受灾20户以上的。
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证据种类及特征
消防责任事故案的证据包括以下七种:一是物证、书证;二是证人证言;三是受害人陈述;四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五是鉴定结论;六是勘验、检查笔录;七是视听资料。
消防责任事故案的证据特征包括:一是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是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内在联系,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三是证据必须是经过侦察、检察、审判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确认的事实。
三、消防责任事故案证据的收集
立案阶段的证据收集。所谓立案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时,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此阶段的证据应包括:一是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人数;二是火灾中受灾居民的户数;三是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数。其中,死亡包括在火灾中当场死亡的人数和火灾后7日内死亡的人数,伤残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直接财产损失数按1997 年1月1日实施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核定的火灾直接损失确定。通过上述证据,查清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后果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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