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所设定的,是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修订时增设的一个新的罪名。本文试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构成方面加以阐述,以期对正确理解该罪、划清罪与非罪及区分此罪与彼罪提供帮助。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某种行为成立为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由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处罚的法律,必须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件,凡不具备刑法规定要件的,均不能认定为犯罪。二是构成犯罪的要件是指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成为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而非行为的任何一个或者所有的事实特征。三是构成犯罪的要件是行为事实的主观方面要件与客观方面要件的总和,是主客观的统一。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四个共同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通常将犯罪客体与犯罪的客观方面称为犯罪的客观要件,将犯罪主体与犯罪的主观方面称为犯罪的主观要件,它们是密切相关、有机统一的,即犯罪构成是犯罪主、客观要讲的统一,既不存在只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无罪过的犯罪,也不存在只有罪过而无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犯罪。
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一)本罪的犯罪客体为消防法律规范确立的消防安全管理秩序。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多种多样,本罪作为刑法所设定的具体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而是通过指明本罪所违犯的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规定来标明、反映了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即国家对消防工作的管理规定及其所确立的一定的社会秩序即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条件。它主要包括危害社会的行为、结果及其二者间的因果关系等,是检验、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的客观依据。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是表现人的意识或者意志的外部动作。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为刑法所禁止、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从本罪的构成要件看,它包括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和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而拒绝采取改正措施的行为,前者为后者的必要前提。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或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按照要求改正了违法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消防管理法规,是指有关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消防安全规定,不包括单位自身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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