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市场经济可以极大地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充分发挥人们的智能和潜力;但另一方面,又极可能诱发人们私心、私欲的膨胀,尤其是在利益多元化的经济环境下更为突出。当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运用于正常轨道,依法生产、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时,社会的经济将得到迅速的发展。相反,当这种积极性和创造力被运用于追逐一己之私利,而置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于不顾,一味地、极端地追求自己的不正当利益,甚至不惜以身试法之时,其结果必然会使社会经济的发展遭受极大的侵害。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就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人们被激发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被一些私心、私欲恶性膨胀的人违法滥用的典型表现。针对社会上假冒伪劣产品日益猖獗这一情况,我国于1993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并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加了第三章第一节生产、。这两部法律的颁布和修订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分子给予了沉重打击,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经营秩序。本文就是通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对象、特征以及界定因素等方面的阐述,来说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在实际应用中所应注重的问题,从而正确把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界定范围,认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关键词:生产销售 假冒伪劣 商品 法律适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商品经济的大潮在带给社会空前繁荣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沉淀下厚厚的泥沙------少数唯利是图的不法之徒为了牟取暴利,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疯狂地进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活动,使无数无辜的消费者大受其害,也使国家和社会遭受了难以预计的经济损失。这些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犯罪,依法应受到刑罚的处罚。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概念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定义及其犯罪对象
所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从事工商业活动中,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犯罪对象为“伪劣商品”。因此,要弄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内涵,首先必须对“伪劣商品”予以科学的界定。因为行为人生产、销售的物品是否属于伪劣商品,是何种伪劣商品,直接决定着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它是研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基础。
(二)“伪劣商品”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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