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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制定医疗事故罪界定标准
www.110.com 2010-07-15 11:16

  有这么个案子
  2001年7月,山西太原某患者发热,请其住家附近的个体诊所医生李某上门为其输液。患者输液后出现输液反应,李某在对患者进行抢救无效后,就陪同患者和家属前往两家大医院进行抢救。最后患者因抢救无效死亡。医患双方在李某抢救患者时用药的品种上存在很大争议。后来双方在区、县两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结论认为此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患双方对此难达一致。
  2004年1月,太原市卫生局接受太原市公安局委托,请太原市医学会再次进行鉴定。结果,太原市医学会作出了与上次鉴定结果截然相反的结论,认定该事件“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太原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据此鉴定,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将医生李某起诉到该区法院。法院不久前作出判决,认定人李某医疗事故罪罪名成立,判处两年。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了。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郑雪倩说:“据我们所知,该案件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法院直接根据医疗事故鉴定书作出‘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结论而宣判医疗事故罪构成的判例。这将对今后类似的案件审判发生重要影响。要是都这么判,中国医生的执业社会环境将变得非常差,最终受害的还是患者。”
  技术VS责任 赔偿VS坐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中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刑法》第335条对医疗事故罪作出了规定——所谓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我国,医疗事故罪的判例很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前,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医疗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等行为,给病人造成伤、残、死等严重后果;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诊疗、护理中的失误,导致病人伤、残、死等严重后果。简而言之,责任事故说明医方不负责任,技术事故说明医方技术不够。
  医疗界对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承受能力是不同的,医生们非常在意二者之间的区别。因为,把医疗事故鉴定为医疗责任事故,就为司法部门提供了判定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证据,医方有被判医疗事故罪而坐牢的可能;而如果鉴定为技术事故,医方面临的只是行政处罚和赔偿。在《条例》出台之前医疗事故的鉴定中,医疗技术事故多于医疗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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