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行为,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我国1979年颁行的刑法第131条即有规定,现行刑法第134条又原样保留了该规定,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客观上存在着一些司法实务必须明确的问题没有研究,而且已经研究的问题,学者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分歧,这种情况的存在,显然是不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地认定犯罪,有效惩治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和保障企业生产、作业安全的功能。故本文拟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特征、主体范围的界定、罪过形式、客观要件、后果责任、罪与非罪及他罪的界限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正确认定,惩处这一类型犯罪。
关键词:重大责任事故 犯罪 构成要件
近年来,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的频频发生,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加大打击力度,遏制犯罪势头,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我国1979年颁行的刑法第131条即有规定,现行刑法第134条又原样保留了该规定,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新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况的存在,显然是不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地认定犯罪,有效惩治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和保障企业生产、作业安全的功能。因此重大责任事故也就成了人们当前一个日益沉重的话题。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
我国现行《刑法》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所谓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从目前社会情况看包括有: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2.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3.私营企业的职工;4.外资企业的职工;5.中外合营企业的职工;6.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7.个体企业中的从业人员。
相关文章
- ·上海“倒楼”事件重大责任事故案一审开庭
- ·司法考试刑法讲义:重大责任事故罪
- ·司考刑法讲义: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 ·黄种金、杨振长违章炼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应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从
-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应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从
- ·兑药时发生爆炸是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危险物品
- ·兑药时发生爆炸是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危险物品
- ·兑药时发生爆炸是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危险物品
- ·违章操作致发电机组烧毁重大责任事故案
- ·哪些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 ·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 ·探析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关问题
- ·重大责任事故罪研究
- ·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关问题探析
- ·韩城4?28矿难5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捕
- ·河南大平矿难4被告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刑
- ·重庆井喷5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 ·建议修改《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
- ·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