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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www.110.com 2010-07-14 14:49


(一)什么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对合同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国家利益,是复杂客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是从分离出来,但其犯罪构成比以前更为严格,缩小了打击面。表现为:原来的玩忽职守罪只要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即可,现在改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并且要求是被诈骗。

(1)本罪必须是发生在签定、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2)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如:不严格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不仔细研究合同的条款内容;盲目轻信对方的意思表示,不履行合同应当具备的形式要件等。

(3)由此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罪是否要求对方当事人被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构成诈骗犯罪为前提?根据高法的会议纪要认为:认定本罪应当以对方当事人涉嫌诈骗,行为构成法犯罪为前提。但司法机关在办理或者审判行为人被指控犯有本罪的案件过程中,不能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犯罪作为认定本案当事人构成犯罪的前提。也就是说,只要认定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犯罪,就可以依法认定行为人构成本罪,而不需要搁置或者中止审理,直至对方当事人被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构成诈骗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此相同。

3、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这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类似行为规定在一章中,罪名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98决定》规定: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其实扩大了本罪的犯罪主体,使无论是国有,还是非国有的"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都可以成为其犯罪主体。

4、主观方面是过失。

(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定罪标准是什么?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百分之30%以上的,应予追诉。

2、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四)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如何处罚?

刑法根据犯罪的后果,规定了两档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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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问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担负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l、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所谓合同,是指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经济关系等的一种协议,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融资、租赁、居间、担保、劳务、期货等合同。既可以是国内合同、又可以是涉外合同。所谓签订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条款进行协商,从而使各方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所谓履行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将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因此得以实现的行为。合同生效后,除非一些法定情况,都应全面、实际、正确地履行,否则即应承担合同违约的法定责任。只有属于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了被诈骗的事实,才可构成本罪。所谓严重不负责任,在这里是指不履行或者虽然履行但不是正确、认真地履行自己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其表观形式多种多样,如粗枝大叶、盲目轻信、不就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行能力等进行认真的咨询、调查、了解、审查;应当公证或者鉴证的不进行公证或鉴证;贪图个人私利,关心的不是标的质量、价格,而是从中得到多少回扣,捞到多少好处。得到好处后,在质量上舍优求劣,在价格上舍低就高,在路途上舍近求远,在来源上舍公取私等;违规让售或赊购非滞销或是紧俏的商品;擅自越权作主签订、履行合同;急功近利,不辨真假,盲目吸引外资,上当受骗;违反规定为他人签订经济担保合同;发现合同无效或对方根本没有履行能力,仍不坚持自己应当拥有的合法权益,甚至撒手不管,听之任之,等等。如果并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或者虽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但不是因此而被诈骗,即使有重大过失、亦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被诈骗,是指他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致使其发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公司、企业财产被他人骗取。无被诈骗的事实,即使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亦不能沟成本罪,这是本罪构成的一个重要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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