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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www.110.com 2010-07-15 11:19

内容摘要:合同是1997年新刑法修订后增加的新罪名。在新刑法实施以前,对于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是按照普通诈骗处罚的。但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活跃,国内和国际贸易的渐趋频繁,经济领域中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比例越来越高,而且诈骗数额巨大。鉴于此类犯罪极大地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害比较严重,又具有不同于普通诈骗犯罪的特点。为了更加准确打击犯罪,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国新刑法在二百二十四条中增加了合同诈骗罪这一新罪名。本文就该罪所涉及的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关于如何判断非法占有目的,刑法学界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一是以有无归还财产之意作为判断标准;二是以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作为判断标准;三是以非法占有时间的长短作为判断标准。
    笔者认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主观心理支配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心理。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必然与犯罪行为、手段以及罪前罪后的表现具有内在一致性。上述第一种观点不能成立。该观点以有无归还财产之意作为判断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从逻辑上讲无异于同义反复;从判断依据上讲是将内在心理而不是外在表现作为依据,其基本观点值得商榷。因为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主观心理事实,不可能被人们直接观察到,在目前的科技条件下也无法用仪器进行测量,所以唯一的途径就是通过行为人客观方面的外部表现进行把握,正如马克思所指出:“除了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之外,试问还有什么客观标准来衡量意图呢?”上述第二、第三种观点主张以客观方面的表现作为判断依据,其考虑的基本方向是正确的。不过,仅仅以客观表现的某一方面尚不足以判断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所以应当尽量结合客观方面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综合判断比单一判断更具有科学性和准确性。判断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应当考虑的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1、行为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对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且也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但仍与他人签订合同,一旦货物到手就大肆挥霍或逃之夭夭则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其用夸大履约能力的方法,取得对方信任与其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虽为履行合同作了积极的努力,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认定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按经济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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