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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探析(3)
www.110.com 2010-07-15 11:19


笔者认为,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不包括借记卡。前面所述,借记卡不具有透支功能,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具有透支功能(第16条规定,允许持卡人在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进行消费用途的透支,限额为金卡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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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冯涛,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认定及立法完善 [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1期,P47。
②周仰虎、于英君,论信用卡犯罪的立法完善 [J] ,法学,1996年第9期,P24。
③有学者认为,信用卡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是犯罪对象,参见高铭喧、马克昌主编 刑法学 [C],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2000年10月版,P433。有许多学者反对这种观点,认为信用卡是犯罪工具,参见黄祥青,信用卡诈骗罪司法适用中的四个问题 [A],陈兴良,刑事法判解第2卷 [C],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P129。
普通卡5千元,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因此不同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的银行卡。借记卡是并非是从信用卡中分离出来的,而是新法规施行后新增加的一种银行卡,就其本质是金融凭证的一种。因此借记卡不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工具。使用伪造的、变造的、作废的借记卡或者冒用他人的借记卡进行诈骗活动,应当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
    (二)伪造信用卡、变造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的定性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形式。伪造信用卡表现为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快、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是一种无中生有的行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包括明知是他人伪造而自己使用和自己伪造后又使用的情形,但是对于后者定性存在争论:有观点认为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①;还有观点认为应按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笔者认为,伪造金融票证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定刑相同,不存在择一重罪处罚的问题。可以根据行为人实际诈骗的数额来定罪,若数额较小,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处罚;若数额较大,按信用卡诈骗罪处罚。
    使用变造信用卡进行诈骗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有观点认为,现行刑法关于、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均规定了伪造和变造的两种情形,对于信用卡诈骗罪则只规定了伪造这一种形式,因此使用变造的信用卡诈骗不能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只能以诈骗罪论处。② 笔者认为,变造信用卡是在真信用卡的基础上进行伪造,如涂改卡号、有效期限,改变信用卡内容,或者在空白信用卡上输入其他用户的真实信息进行复制,在空白卡上输入虚假信息等。变造、涂改信用卡的行为实质上还是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实践中也是将变造行为视为 伪造行为。因此使用变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是诈骗罪,建议刑法修订时将这一规定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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