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是不妥当的。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经催告后拒不交出的行为。拾得信用卡并不等同于拾得遗忘物,且拾得信用卡并使用侵占他人财物没有被催告拒不交还的情形,因此不构成侵占罪。
笔者认为,这种情形属于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应定信用卡诈骗罪。冒用,是指未经合法持卡人授权或同意,采用假冒身份证、伪冒签名的欺诈手段冒充合法持卡人欺骗特约商户或银行骗取财物的行为。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能转让或转借,更不能用于抵押或典当,这是世界各地普遍遵循基本原则。为防止非持卡人假借持卡人的名义冒用信用卡,我国的信用卡要求在使用时必须出具身份证或者在卡上预留持卡人的签字字样以供与使用人在消费、服务等的票据上签字的字体相对较。特约商户经手人在遇上有涂改、损坏可疑痕迹的信用卡以及信用卡无预留签名或与预留签名不符时,应当向发卡银行查询并经批准后才能使用。拾得信用卡并使用或为持卡人保管信用卡时未经持卡人的同意使用信用卡侵占他财物,符合诈骗的法律特征,构成信用卡诈骗罪。③
(七)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的法律界定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如何认定恶意透支呢?《刑法》第96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生效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可见,衡量透支行为超过规定限额的标准是5000元,超过规定期限的标准是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
对于目前司法实践中以5000元作为恶意透支犯罪的起点,笔者持不同意见:
1、1996年《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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