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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之刑法规制探究
www.110.com 2010-07-15 11:19

 一、诉讼欺诈的概念诉讼欺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诉讼欺诈,也即侵财类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做虚假的陈述,提出虚假的证据或者串通证人提供伪造的证据,使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从而获得财物或财产上不法利益的行为。广义的诉讼欺诈则不仅限于提起诉讼骗取财物这种情形,还包括基于其他动机目的而在诉讼活动中实施的形形色色的欺骗行为。绝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对狭义的诉讼欺诈都未做明文规定。

    二、诉讼欺诈之刑法定性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罪的结构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或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财产上的损害。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这五个要素也就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1、诈骗罪与诉讼欺诈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具体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属于犯罪性质的范畴,其功能在于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一个关键性因素。诈骗罪是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一单一客体的犯罪,而诉讼欺诈则是以法院为欺骗对象,欺骗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诉讼欺诈侵犯的客体除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破坏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把侵犯复杂客体的诉讼欺诈评价为单一客体的诈骗罪显然不妥。

    2,诈骗罪与诉讼欺诈在客观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

    犯罪客体属于犯罪性质的范畴,而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中物质性外化性的东西,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标志和依据。通过比较诈骗罪与诉讼欺诈在行为结构方面的差异,能使我们进一步认清二者间的界限。

    第一,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诸要素中,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当属首要性因素。欺骗行为是使他人陷于错误的行为。在欺骗行为这一客观构成要素上,诈骗罪与诉讼欺诈的行为方式、欺骗程度,表现形式均有所不同。诈骗罪无论形式还是实质都表现为不法,是一种彻头彻尾的不法行为。而诉讼欺诈在表面上却是以合法的、符合民事诉讼的形式进行的,但在实质上却侵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诉讼欺诈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实质上的非法行为,更具隐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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