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将诉讼欺诈定性为妨害司法罪符合刑法谦抑的价值追求。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因此,刑法的谦抑性具有限制机能,在现代法治社会,这是刑法应有的价值意蕴。一方面,从刑法的支出来看,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在妨害司法罪中,除暴动越狱罪和聚众持械越狱罪这两种严重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外,其余各罪的法定最高刑均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显而易见,刑法惩治诈骗罪所支出的司法资源要大于妨害司法罪。另一方面,从获取的社会效益来看,诈骗罪是结果犯,结果犯是基于“结果无价值”的考虑而设置的犯罪类型,以行为的结果出现作为犯罪既遂的尺度。构成诈骗罪,行为人不仅要实施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且诈骗的公私财物还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将诉讼欺诈定性为诈骗罪,则有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行为人一审获得胜诉判决,被害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揭穿行为人的骗局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只能按诈骗罪未遂处理,即比照诈骗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若案件经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程序,最终真相大白,但若行为人非法获财数额达不到诈骗罪定罪数额标准,就只能作无罪处理。可见,若将诉讼欺诈定性为诈骗罪,相对于行为人猖獗的犯罪行为,法律的惩治显得软弱无力,非但不能达到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效果,反而会使行为人心存侥幸,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更加有恃无恐。与此相反,妨害司法罪是行为犯,行为犯是基于“行为无价值”的考虑而设置的犯罪类型,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本身在构成要件中具有决定性的地位。若将诉讼欺诈定性为妨害司法罪,行为人八要实施了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相对于诈骗罪而言,将诉讼欺诈定性为妨害司法罪,就是将诉讼欺诈构成犯罪既遂的标志点提前,使行为人在着手实施诉讼欺诈前心中就有所忌惮,不敢贸然实施犯罪行为,有利于及时挽救犯罪分子;一旦行为人实施了诉讼欺诈行为,法律能给予及时有效的惩治,防止犯罪危害后果扩大化,从而有利于保全财产和维护司法秩序。可见,将诉讼欺诈定性为妨害司法罪,我们就能达到以最小的司法投入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同时使刑法向轻缓化方向发展,符合刑法所应具备的谦抑性的价值追求。
三、评最高检察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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